信息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河南工程学院教学和办公需求的发展,规范电子邮件系统使用与管理,保证其安全高效地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结合信息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工程学院电子邮件系统是一项基本独立应用系统,是为我校各单位处室及教师学生通过互联网进行党政、教学、科研、管理、对外交流等活动提供服务的免费电子邮件服务。该系统会持续向我校所有校友逐步开放,但不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条 河南工程学院电子邮件系统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系统之一,与全校信息化平台统一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邮箱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规定,严禁利用学校邮箱传递涉密信息和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内部信息。
第四条 河南工程学院电子邮件系统的日常管理由河南工程学院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
第二章 邮箱类型
第五条 河南工程学院电子邮箱实行实名制方式管理。邮箱用户分为教师用户、学生用户和单位用户三类,其中教师用户为我校教职工,学生用户为我校学生和毕业生,单位用户为我校所有教学单位和办公处室;单位用户要求书面申请开通、专号专用、专人负责。
第六条 个人邮箱用户的开通和维护由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权威数据,例如,教职工数据、各类学生的在校在籍数据等,在后台进行相关的管理和调整。个别数据不准确的用户,可根据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提供的维护邮箱或电话进行单独处理。
第七条 单位邮箱用户的开通需通过纸质申请方式,由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开通并备案。单位邮箱需要申请部门设邮箱管理员,并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禁止将学校电子邮箱以任何形式转让给他人或其它单位使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应对本单位电子邮件使用所涉及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管理责任。邮箱管理员如调出该部门,则需要将邮箱密码收回,由其他接替的管理员进行相关操作。
第八条 个人邮箱用户的开通,需要使用人线上自主申请。申请时要通过学校为每位教工或学生的有效身份信息验证。个人邮箱可设置一个别名,别名由用户根据个人喜好自己命名,命名规则为字母开头的用户名,但不能与其它已有用户邮箱重名。
第三章 邮箱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河南工程学院电子邮箱是运行在互联网上的通用邮箱,无论因公或因私使用,均必须遵守国家各种政策法规,并与用户的真实身份相关联。邮箱账号仅限本人或本部门使用,禁止将本人或部门邮箱账号转借他人。同时禁止借用他人账号。
第十条 各级单位为开展管理业务或科研业务工作而临时或长期开通、向社会或特定群体公布的公共邮箱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收发与管理。如废弃,应及时通知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予以注销,避免因长期缺少正常维护而被盗用或其他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邮箱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邮箱用户对自己的邮箱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并对该邮箱进行的所有活动负责。
第十二条 邮箱用户有责任及时向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举报邮箱被滥用或盗用情况,报告系统安全漏洞或其他任何不正常状况。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以及长时间不登录的用户,将会为被系统自动锁定。用户需提供合法证件信息,核验身份并采取整改措施后方可解锁。
第十三条 邮箱用户应自觉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学校邮箱分发垃圾邮件或商业邮件,不得干扰网络服务,自觉维护学校邮箱的严肃性。未经个人或单位允许,不得将我校他人个人邮箱或单位邮箱在微博、微信和网络社区等网络公开环境,以及印制在广告等载体的传播媒介上。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纠纷将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四条电子邮箱用户须自行承担通过电子邮箱在互联网上订阅、消费以及其它交易所产生的经济后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学校邮箱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4)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涉密或内部敏感资料的;
(7)具有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他计算机代码、资料的;
(9)进行非法传销,网络金融诈骗;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邮箱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邮箱用户的个人资料,严禁私开用户邮箱,严禁私自查阅其他用户邮件内容。如有我校或上级机关依法依规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七条 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应采取技术措施对电子邮件系统所收发的各类邮件进行数据备份,除用于系统恢复外,可根据国家安全部门、公安、保密部门的要求,配合进行系统安全管理和分析问题、查找原因、追查责任等。
第五章 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第十八条 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需要暂停网络服务,学校将事先通知各单位。
第十九条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电子邮箱用户的邮件服务或部分相关功能,且无需通知用户:
(1)利用电子邮箱故意传播不健康信息的;
(2)违反国家及学校保密有关规定,造成信息泄密的;
(3)利用电子邮件对他人进行骚扰的;
(4)盗用、破坏邮箱账号和密码的;
(5)其它违犯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以上情况经调查核实,立即锁定用户帐号,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如触犯法律法规的可根据国家各级安全部门的,则由各级安全部门依法衣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者,终止其使用邮箱的权限,进行内部通报;触犯相关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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